其實騎樓的設置是一種台灣特有的建築特色,在以前主要是供行人避雨之用,而且又能兼顧做生意的便利性,讓過往的客人不至於因為下雨就不來店家逛街,所以一直傳承下來。
只是在現代社會,大眾公共安全以及社會責任的意識漸漸萌芽,騎樓有其便利性卻也可能因為使用上的不當而危急整個住宅的安全,既然騎樓這種建築形態已經存在久遠無法一時間更改民眾的建築習慣,法律為了兼顧公眾利益以及社會現狀,就規定騎樓的所有權可以屬於私人,但使用上必須受到限制,強制騎樓必須當作道路或是人行道提供給公眾通行使用,避免因為私人所有權的任意處置而危及公眾利益,目的在於維持交通的順暢,也避免消防救援上的阻礙而影響全體住戶的安全。
就像公寓大廈一樣會有所謂的公設,限制所有權人將自己權利的一部份分享出來,同樣是考量到公眾的利益。
所以如果一樓住戶擅自將騎樓作為私人停車場或是擺攤子使用,阻礙了交通,法律就會要求住戶或是使用人立即停止私人使用的行為並清除障礙物,甚至會有罰鍰的處分。
只是這種規定一定會讓一樓的住戶很悶,明明是自己的所有權,卻被限制了使用上的權利,法律似乎不太公平,那我稅可以少繳嗎?其實法律也知道這樣的規定有點強人所難,因為法律不能要求每個人都要有急公好義做善事的情操,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是聖人或是有錢人,所以法律對於這些因為法律規定而犧牲了本來應有完整權利的所有權人有一些優惠的規定,比方說將騎樓排除於容積地板的範圍內,這樣在計算容積率時可以少算,而有增加其他部份面積空間的使用機會;而在稅法上則是可以減徵甚至是免徵土地稅,作為犧牲權利的補償。
如果在騎樓上沒有設置建築改良物的話,可以完全免除土地稅;如果有一層建築改良物,則可以減免二分之一;有兩層的話,減免三分之一;有三層的話,減免四分之一;若是有四層以上的話,則減免五分之一。
或許所有權人會認為,我寧願放棄這些法律上的優惠而取得一個完整的使用權限,自己做生意賺的一定會比國家補助的優惠多。只是這些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所有權人沒辦法做這樣的主張,畢竟比起賺錢,公眾安全更是所有權人所應該負起的社會責任。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3款,土地稅法第6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